近日,天津銷售市場監管聯合會公布一則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貝克爾(天津市)醫藥有限公司(通稱:貝克爾企業)因“未獲得保健品生產許可證從業保健品生產製造”,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充分考慮被告方以前向天津銷售市場監管聯合會獨特食品衛生安全監管管理辦就保健品生產許可證申證事項開展資詢,理應了解保健品生產製造標準規定,但仍在未獲得保健品生產許可證的狀況下開展生產製造。
被告方的個人行為達到有意執行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達到對該企業法人代表開展懲罰的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擬對被告方給與行政許可。懲罰額度為37.754萬餘元。
據津市監執罰〔2021〕53號、津市監執罰〔2021〕89號、津市監執罰〔2021〕89-2號表明,被告方於2020年8月14日生產製造的,儲放於製成品區的生產日期20200701的“黑之雅紫甘薯胡蘿卜素膠襄”保健品,商品外包裝盒上標明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號,該許可證書為一般食品類生產許可證,批準類型中未包括保健品;涉案人員包裝設計情況,合乎最後市場銷售商品的包裝規定;對比委托加工物資協議書中的彼此合同書承諾,該批應用受托人給予原料生產製造的商品,總數合乎交貨總數規定,與申請辦理批準需開展檢測試品研發的基本總數差別極大;被告方雖數次資詢,但未提交保健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辦理,未得到審理,且鄰近承諾的交貨日期,被告方沒法在短期內內獲得保健產品生產許可證,並再次購置原料再度機構生產製造用於合同履行。總的來說,被告方個人行為達到未獲得保健品生產許可證從業保健品生產製造的構成要件。涉案人員商品金額額度94385.6元,商品並未交貨,無非法所得。
行政許可內容包括:1、收走違反規定生產製造的“黑之雅紫甘薯胡蘿卜素膠襄”保健品983盒。2、處違反規定生產製造的“黑之雅紫甘薯胡蘿卜素膠襄”保健品金額額度94385.6元四倍處罰377542.4元。3、對被告方法人代表王春城處2019年度從本企業獲得收益40368元的五倍處罰20184零元。
據天眼查表明,貝克爾公司成立於2010年7月29日,注冊資金為三千萬元,王春城出任法定代表人,持倉100%。